市民申訴公署難題:自我決定無效,只能走司法路?

當權力遇上不如意:市民如何「申訴」公署?條例不適用於「己」 改其決定或須司法路

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的決定,感到不公或行政失當時,往往會萌生「投訴」的念頭。在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公署)是市民尋求行政公義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要有效利用這個機制,了解其職權範圍和限制至關重要。公署的角色並非無遠弗屆,它專責處理因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但其調查結果主要是提出建議,並不能直接推翻被投訴機構的決定。換句話說,申訴是一條尋求解釋和改善的途徑,但要改變既定的行政決定,有時可能需要踏上更具法律效力的「司法路」。

尋找公義的起點:認識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於1989年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察香港的公共行政,確保政府部門和主要公營機構的運作公平、有效率且具問責性。 公署透過調查市民提出的投訴,識別行政體制上的不足之處,並提出改善建議,以解決市民的不滿,提升公共行政質素。 公署的監管範圍廣泛,涵蓋大部分政府部門及約三十個主要公營機構。 然而,有部分機構基於其性質或已設有獨立投訴機制,並不受公署管轄,例如香港警務處和廉政公署。 此外,涉及專業判斷的行動或決定,亦非公署的調查範圍。

市民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公署提出申訴,提供聯絡方法及個案詳情。公署在收到申訴後,會先評審個案是否屬於其職權範圍,以及是否有表面證據足以展開調查。 如果個案符合受理條件,公署會展開查訊或更深入的全面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公署會審研文件證據、傳召及會見證人,甚至進行實地視察。 公署亦可以委任專家顧問提供意見。 調查完成後,公署會向申訴人及所涉機構報告調查結果及意見,並在適當情況下提出改善或補救建議。

除了調查個別投訴,申訴專員還有權主動展開直接調查,針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廣受市民關注的課題,務求解決可能影響普羅大眾的行政問題。 這類調查有助於揭示行政體制上的深層次問題,並促使相關機構作出全面的改善。

申訴的界限:條例不適用於「己」

儘管申訴專員公署在監察公共行政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但《申訴專員條例》對其調查範圍設有一些限制。其中一個重要的限制是,申訴必須由感到受屈的人士或其適當代表提出,這意味著公署不能處理針對自身的投訴,即「條例不適用於己」。 此外,一些特定類別的行動或決定亦被排除在公署的調查範圍之外,例如涉及保安、防衛或國際關係的事宜,法律程序或檢控決定,以及合約或商業交易等。

另一個關鍵限制是,如果申訴人有權利根據法律程序(司法覆核除外)提出上訴或尋求補救辦法,公署通常不會對相關申訴展開調查。 這突顯了申訴專員公署與其他法律途徑的關係,申訴機制是作為處理行政失當的一個輔助途徑,並非取代現有的法律上訴或司法程序。

改變決定的挑戰:申訴與司法覆核的區別

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結果,即使認定存在行政失當,也主要是提出建議,促使被投訴機構檢討和改善。公署本身無權直接推翻被投訴機構的決定。 例如,即使公署認為某個行政決定不合理或不公平,其調查報告只能建議相關部門重新考慮或修改決定,最終是否採納建議的主導權仍在被投訴機構手中。

這與司法覆核有著根本的區別。司法覆核是一種法律程序,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負責,旨在審查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司法覆核關注的是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乎程序、是否越權或不合理,而非決定的對錯或優劣。 如果法院裁定某個行政決定不合法,法院有權撤銷該決定,甚至發出強制令要求政府採取特定行動。 換言之,司法覆核具有推翻行政決定的法律效力,而申訴專員公署則不具備這種權力。

因此,如果市民希望直接改變政府或公營機構的既定決定,而非僅是尋求對行政失當的調查和建議,那麼司法覆核可能是一條更為直接但同時也更具挑戰性的途徑。申請司法覆核有嚴格的時限,通常需要在相關決定作出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除非有極端合理的理由。 此外,司法覆核要求申請人證明其在相關事宜中有「充分利害關係」,且涉及的決定必須具有公共性質,而非純粹私人糾紛。

司法之路的考量與挑戰

走上司法覆核這條路,需要充分的法律理據和資源。申請人需要向法庭證明相關決定存在「不合法」、「程序不當」、「韋恩斯伯里式不合理」或「違反基本權利」等問題。 這通常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協助。司法程序複雜,涉及訴訟成本,而且結果並非總是有利於申請人。律政司司長曾披露,涉及申請人指政府過度限制基本人權的司法覆核案件中,政府勝訴或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比例較高。 即使最終勝訴,法庭裁決也主要針對決策過程的合法性,並不一定意味著會得出申請人期望的結果。

然而,司法覆核作為監察公共權力的重要機制,仍然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價值。它為市民提供了挑戰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決定的法律途徑,有助於維護法治和行政公義。 即使最終未能成功推翻決定,司法覆核的過程也能促使政府在未來的決策中更加謹慎,確保決策過程合法、公平和透明。

結語:選擇最適合的維權路徑

面對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的行政決定,市民擁有多種維權途徑。申訴專員公署提供了一個相對簡便且免費的渠道,用於調查行政失當並尋求改善建議。然而,如果目標是直接改變既定的行政決定,並且具備充分的法律理據,司法覆核則是一個更具法律效力的選擇,儘管其門檻較高,且存在潛在的風險和挑戰。

了解不同申訴和法律途徑的特點和限制,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維權路徑,是市民爭取權益的關鍵。無論是透過申訴機制促進行政改進,還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不合法決定,每一個積極參與的行動,都是在為建立一個更公平、更透明、更負責任的公共行政體系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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