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與攝影:釋疑與前瞻
法例頒布下的波瀾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及《禁地宣布令》的迅速刊憲生效,無疑是近期社會關注的焦點。 隨之而來的,是在條例下被指定為「禁地」的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相關地點,出現了傳媒記者在公眾地方進行拍攝時被警員阻止,甚至要求刪除照片的事件,引發了對於採訪權利與新法例之間界線的討論。 這一情況,讓不少市民和媒體對於在這些「禁地」附近進行拍攝是否會觸法感到困惑。
特首的釐清與「正常攝影」
針對公眾的疑慮,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記者時,對此情況進行了回應。 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的頒布,旨在將現有法律下的權力描述得更清晰和細化,並未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 對於在「禁地」附近進行攝影的行為,李家超表示,如果市民只是路過,希望「打卡」拍照留念,並且沒有任何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安公署工作的意圖,這是容許的。 換言之,關鍵在於攝影行為的「意圖」以及是否會影響到國安公署的正常運作和執行職務。
李家超將國家安全風險比喻為「病毒」,認為其長期存在且可能突如其來,因此維護國家安全的附屬法例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審議完畢,以增加確定性。 他指出,附屬法例本身並未賦予國安公署額外權力,而是將現有法律下的權力進行更清晰和細緻的描述。 禁地的範圍和座標都有清晰標示,現場也設有告示。
「查察」的界定與模糊地帶
然而,儘管特首強調「正常攝影留念」是允許的,實際操作中「意圖」的判斷仍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指出,普通市民「打卡」拍照沒有問題,因為沒有意圖。 但若長期拍攝國安公署門口的人員出入,或使用長鏡頭拍攝公署窗口,可能導致他人擔憂是否會影響其工作,這種情況下,警務人員會根據法例和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需要請相關人士離開。 律政司專員也曾在立法會解釋「查察」時提到,如果離遠使用長焦鏡頭或望遠鏡觀察、查探,可能構成查察,而離遠拍照是否構成查察則需要視乎當時情況。
這顯示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如何界定「正常攝影留念」與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查察行為,將是一個需要細緻判斷的問題。 尤其對於記者而言,採訪和拍攝是其職責所在,如何在不觸犯法例的前提下進行正常的報道,成為一個新的挑戰。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曾促請保安局釐清相關定義,並提出若「禁地」發生火災等突發情況,記者是否可以如常採訪的疑問。
法例以外的考量
除了法律條文本身的解釋,我們也需要考慮法例實施可能帶來的更廣泛影響。 公眾對於在特定地點拍攝的猶豫和擔憂,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資訊的自由流通和公眾的知情權。 雖然政府強調法例不影響正常生活和活動,但實際發生的事件以及官員的不同表述,可能會在社會上產生寒蟬效應。
維護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自由和個人表達的自由,是現代法治社會必須審慎平衡的問題。 透明和清晰的指引,以及在執法過程中的審慎和專業,對於減少誤解和疑慮至關重要。
前瞻與建議
展望未來,隨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的深入實施,預計會有更多關於其具體應用的討論和案例出現。 為了減少不確定性,建議相關部門能夠提供更為清晰和具體的執行細則,特別是關於在「禁地」周邊進行不同類型活動(包括採訪和攝影)的指引。 同時,加強與媒體和公眾的溝通,解釋法例的立法原意和執行原則,有助於建立互信,減少不必要的誤會和擔憂。
最終,一個健康和穩定的社會,需要在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的基礎上,確保公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得到應有的保障。 這需要法例的清晰、執法的公正,以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配合。 「正常攝影留念」應是無礙的,而界定「不正常」或具「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行為,則需要更加精確和透明的標準,以避免對正常活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