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醫師因非禮女職員被判罪成,案件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的核心在於控方在原審期間,於盤問階段才突然提出大量之前未曾披露的訊息紀錄,上訴人認為此舉構成嚴重不公,甚至質疑控方是「特登」為之,目的是影響審訊結果或為日後上訴鋪路。 這宗案件不僅關乎個人清白與否,更觸及香港刑事司法程序中至關重要的「證據披露」原則。 控方的職責是主持公道,而非不擇手段地爭取定罪,適時且全面的證據披露是確保公平審訊的基石。 控方遲來的「撒手鐧」,無疑在法庭上投下了一枚震撼彈,引發了對程序正義的深刻反思。
遲來的證據:公平審訊的暗礁
根據香港的法律程序,控方有持續的責任向辯方披露其所掌握的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那些控方不打算在審訊中使用的「未被使用材料」。 這是為了確保辯方能夠全面了解案情,有充足的時間準備抗辯,並防止「突襲」情況的發生。 然而,在這宗中醫非禮案中,控方被指在審訊已進行到被告自辯並接受盤問的階段,才突然提出涉及上訴人與事主之間約千頁的WhatsApp訊息紀錄。 這些紀錄的內容據稱包括雙方互相送禮、一同參與活動等,可能影響對雙方關係性質及事主是否同意的判斷。
上訴方強烈質疑控方為何未在更早階段,例如在審訊開始前或控方案情完結後,就披露這些訊息紀錄。 他們認為,這些紀錄對於被告決定是否自辯以及如何自辯至關重要。 控方在盤問時才「曬冷」這些資料,使被告措手不及,無法有效應對,這被視為對被告權利的嚴重損害。 原審裁判官雖然接納了這些紀錄作為「反駁證供」,但上訴方認為這些紀錄並不符合反駁證供的定義,並質疑裁判官在此問題上的處理。 高等法院法官李俊文也坦言這種情況不尋常,並引用《檢控守則》強調控方的披露責任,凸顯了本案的特殊性。
「特登求翻案」的猜測:是巧合還是策略?
上訴方提出「特登」求翻案的說法,指向控方此舉可能不是無心之失,而是有策略的部署。 在法律程序中,確實存在一些情況可能導致案件需要重審或判決被推翻,例如審訊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程序錯誤,使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 如果控方故意在後期階段披露重要證據,導致審訊出現重大不公,這可能會被視為一種濫用程序,辯方有可能據此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甚至在罪成後以此為由提出上訴。
然而,要證明控方是「特登」為之並非易事。 控方可能會解釋遲延披露的原因,例如是新發現的證據,或者是在審訊過程中根據案情發展才認為這些證據變得重要。 重要的是,無論是何種原因,控方都有責任證明其未能及時披露是有合理辯解的。 法律界普遍認為,控方應盡早備妥及整編所有相關證據,並向辯方披露。 在審訊中後期才突然出現大量新證據,無論原因如何,都難免引發質疑,特別是在這些證據可能對案情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
程序正義的價值:不能被犧牲的底線
這宗案件再次提醒我們,刑事司法程序不僅僅是關於找出「真相」,更關乎以公正、透明的方式來達成結論。 程序正義是法治的基石,即使被告看似有罪,其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也不能被剝奪。 控方作為代表公眾利益的一方,其行為尤其需要符合最高的道德和專業標準。 《檢控守則》明確指出,檢控人員必須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而非一味追求定罪。
遲延披露證據,尤其是在關鍵的盤問階段,可能對辯方的策略準備造成毀滅性打擊。 辯方可能已經根據已披露的證據制定了詳細的盤問計劃和自辯陳詞,突然出現的新證據可能使其之前的努力付諸東流,並且難以在短時間內消化和應對這些資料。 這種不對等的局面,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除了對被告權利的影響,控方遲延披露也可能損害司法機構的公信力。 公眾期望司法程序是公平、透明且有效率的。 如果控方的行為讓人感覺是在玩弄程序,企圖通過「奇襲」來獲得優勢,這將 erode 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審視與前瞻: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這宗案件引發的爭議,促使我們思考如何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更好地保障證據的及時披露。 律政司應加強對檢控人員的培訓,確保他們充分理解並嚴格遵守《檢控守則》中關於證據披露的要求。 同時,法庭在處理遲延披露的情況時,應嚴肅審視控方未能及時披露的理由,並充分考慮對辯方可能造成的損害,必要時應採取補救措施,例如給予辯方更長的準備時間,甚至在極端情況下考慮終止相關證據的呈堂或給予辯方有利的指示。
此外,建立更完善的證據管理系統,利用科技手段確保所有相關證據都能被及時識別、分類和披露,或許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方向。 提高證據披露的效率和透明度,不僅能夠保障被告的權利,也能提高整個司法程序的效率。
案件的最終裁決將由高等法院的上訴庭作出。 法庭需要詳細審查原審過程中關於證據披露的每一個環節,判斷控方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以及這種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推翻原審的定罪。 無論結果如何,這宗案件都將成為香港司法史上一個重要的案例,為未來的證據披露實踐提供借示。
結語:程序正義的守護者
中醫非禮案中控方遲延披露證據的爭議,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程序正義不是一句空話,它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檢控方作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其行為必須時刻保持謹慎和公正。 只有當證據披露的原則得到嚴格遵守,當控辯雙方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展開較量,公平審訊才能真正實現,而公眾對法治的信心才能得以維護。 期望這宗案件的審理過程和最終裁決,能夠進一步明確證據披露的標準,為香港的司法公正樹立更清晰的標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