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尊嚴的裂痕:一宗行為不當罪成的警員個案反思
迷霧中的真相:一宗盜竊案引發的風波
故事,總是在最不經意的時候,揭開人們不易察覺的一面。這一次,主角是一位在執法線上工作的警務人員。他,溫志煒,因為一宗看似尋常的店舖盜竊案,最終卻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並且被判處了「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的罪名。這不僅是他個人的命運轉折,更像是一面鏡子,映照出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偏差,以及公眾對執法尊嚴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落差。
事發於2019年,溫志煒奉命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根據案情,疑犯在犯案後,疑似乘坐一輛私家車逃離現場。這輛車,成為了追查的關鍵。車輛登記在一位名叫陳詩媚的女士名下,溫志煒的職責便是聯絡她,獲取與案件相關的線索。然而,調查的軌跡卻在此刻開始偏離。
根據控方的指控,溫志煒並未如實進行調查,而是在警方的檔案和紀錄中,虛假地聲稱陳詩媚拒絕向警方提供口供。不僅如此,控方更指出,溫志煒為了讓自己的說法更具說服力,甚至偽造了一封聲稱是陳詩媚發送給他上司的電郵,內容同樣是拒絕協助調查。這一連串的「操作」,最終導致了這宗盜竊案的調查被延誤,甚至被迫終止。
法庭上的攻防:辯解與質疑的交鋒
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溫志煒選擇了否認控罪。在法庭上,他為自己辯護,聲稱曾多次嘗試聯絡陳詩媚,但在最後一次通話時,對方表現得相當煩躁,甚至要求他提供上司的聯絡方式。他更進一步提出了一個震撼的說法:那封成為呈堂證供的電郵,並非他所偽造,而是時任上司林偉「公器私用」,為了陷害他而列印出來,並偷偷放在他的辦公桌上。
這是一個嚴峻的指控,涉及上司濫用職權,設局陷害下屬。如果屬實,案情將會徹底反轉,焦點也會從下屬的行為轉向上司的操守。辯方力圖以此證明溫志煒是無辜的受害者。
然而,法庭並未採納溫志煒的辯解。裁判官曾宗堯在裁決時,對溫志煒的證供提出了尖銳的質疑。法官指出,根據電訊商提供的通話紀錄,溫志煒聲稱與陳詩媚進行「最後一次通話」的時間段內,相關的手機號碼並沒有任何撥出或撥入的紀錄。溫志煒解釋說,如果普通電話無法接通,他會改用通訊軟體如WhatsApp致電。但法官認為,即使如此,如果真有通話,理應會有通訊軟體的通話紀錄或其他痕跡,而這些都付之闕如。法官直言,這是溫志煒證供中「絕不可磨合的矛盾」,認定他當日根本沒有撥打電話。
至於聲稱被上司陷害的部分,法官雖然接納溫志煒與上司林偉的關係並非融洽,但認為上司若要懲罰或教訓下屬,有許多更直接、更容易的方法,犯不著大費周章地偽造電郵來設局。法官進一步分析,如果林偉真的要透過電郵陷害溫志煒,他需要將電郵影印本偷偷放在溫志煒的桌上,同時還需要祈禱陳詩媚不會突然前來警署提供口供,這種做法不僅婉轉,而且風險極大,並不合常理。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陳詩媚一直是由溫志煒聯絡,溫志煒因此可以確保陳詩媚不會出現與偽造電郵內容相悖的舉動。法官認為,更具說服力的證據是,陳詩媚在事發一年後,在另一位警長的聯絡下,態度突然逆轉,願意就案件錄取口供。這與溫志煒聲稱她「拒絕協助」的說法大相徑庭。
法官還注意到一個關鍵細節:溫志煒在發現電郵列印本後,並沒有向上司求證或詢問,反而立即將其記錄在調查報告中,甚至以此為由建議終止調查。這一連串的舉動,在法官看來完全不合常理。而最大的破綻在於,溫志煒在調查報告中記錄的是電郵「發出」的時間,而非他「發現」電郵列印本的時間。法官認為,只有電郵的真正寄件人才會如此在意電郵的發出時間。這被法官形容為溫志煒「百密一疏的失誤、致命的衝突和矛盾」,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溫志煒本人杜撰並列印了該封電郵。
罪名成立與量刑:維護公眾信任的考量
基於以上分析,裁判官曾宗堯裁定溫志煒「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的控罪性質非常嚴重,被告身為公職人員,辜負了政府和市民賦予的信任。這種行為的嚴重性在於它直接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調查和潛在的司法程序,極大地損害了市民對警隊的信任和警隊的威信。
法官認為,溫志煒的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的犯案。儘管辯方求情時提及案件對被告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影響,但法官認為,被告在犯案時理應能預見這些後果,本案沒有額外的特殊情況值得憐憫,也沒有可以寬減刑罰的求情理由。辯方曾引用一宗醫生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獲判緩刑的案例作為比較,但法官認為兩案性質「南轅北轍」,該醫生案例影響的是公共資源分配,而本案則直接影響市民對執法部門的信心,性質更為嚴重。
最終,裁判官判處溫志煒即時監禁六個月。溫志煒隨後提出了上訴。
上訴的終結:法庭重申判決理據
儘管溫志煒試圖通過上訴推翻原審判決,但高等法院在審理後,維持了原判,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這意味著,法庭再次確認了溫志煒的行為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且六個月的監禁是恰當的量刑。
上訴庭的法官在審理時,很可能再次檢視了原審裁判官的判詞和證供。溫志煒提出的「上司陷害論」顯然未能動搖法庭的判斷。法庭依然認為,缺乏通話紀錄、偽造電郵的種種跡象,以及溫志煒事後的處理方式,都指向他本人製造了虛假信息,以達到終止調查的目的。至於他聲稱上司「公器私用」的說法,法庭同樣認為其說服力不足。上司有更簡便的方式來處理下屬問題,沒有必要採用如此複雜且充滿風險的「設局」方式。
駁回上訴的決定,不僅是對溫志煒個人行為的最終認定,更是司法機構對公職人員行為標準的再次強調。它向公眾傳達了一個清晰的信息:公職人員的誠信至關重要,任何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且這種行為對公眾信任造成的損害,是無法輕視的。
事件的反思:公職人員的責任與公眾的期待
這宗案件,不單單是一宗警員行為不當的個案,它更引發了我們對幾個層面的深刻反思。
首先,是公職人員的誠信問題。溫志煒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公職人員應有的誠信和專業操守。他沒有履行應盡的調查職責,反而通過製造虛假信息來掩蓋事實,導致一宗刑事案件未能得到妥善處理。這種行為不僅是對職責的背叛,更是對公眾信任的破壞。市民將調查案件的權力賦予執法部門,期待他們能秉公辦理,查明真相。一旦執法者自身行為不端,這種信任的基石便會動搖。
其次,是內部監督機制的重要性。雖然案件最終因上司的發現而曝光,但也暴露出在調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監督漏洞。如何更有效地確保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遵守規章,避免類似的行為發生,是警隊內部需要持續關注和改進的問題。定期的內部審核、更嚴格的報告機制,以及暢通的投訴渠道,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和監督的作用。
再次,是「公器私用」指控的嚴肅性。溫志煒在法庭上提出的「上司陷害論」,雖然最終未能獲得法庭的認可,但這種指控本身就提醒我們,公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必須受到嚴格的約束和監督。無論是上司對下屬,還是公職人員對市民,任何濫用權力、「公器私用」的行為,都將對社會公正造成嚴重的損害。法庭對溫志煒指控的詳細分析和駁回理由,也為我們理解如何判斷和防範「公器私用」提供了借鑒。
最後,是司法判決的警示作用。法庭對溫志煒的定罪和判刑,以及駁回其上訴的決定,都明確傳達了維護公職人員行為標準的決心。特別是裁判官強調本案行為對公眾信任造成的損害,顯示出司法機構在處理涉及公職人員失當行為時,不僅考慮個案本身,更重視其對整個社會公信力的影響。六個月的監禁,是為了懲罰犯罪行為,更是為了警示其他公職人員,切勿以身試法。
結語:重建信任的漫長道路
一宗看似簡單的盜竊案,因為執法者的行為失當,演變成一場關乎誠信與信任的風波。溫志煒的故事,是一個令人警醒的案例。它提醒著所有公職人員,肩上的責任不僅是完成工作,更是維護公眾對體制的信任。這份信任來之不易,一旦被破壞,重建將是一條漫長而艱辛的道路。只有每一個公職人員都能時刻謹記自己的職責,秉持專業操守,才能共同築牢社會信任的基石,讓執法的尊嚴,在陽光下熠熠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