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拘捕何伯涉毒藥案 陸律師預判最高刑期

社群媒體上的風波,有時會意外捲入法律漩渦。近日,一位因家庭糾紛而廣受公眾關注的「何伯」,便因此踏入了嚴肅的法律程序。這宗在港鐵站發生的爭執事件,警方以「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的罪名將何伯拘捕,引起了廣泛討論,也讓不少人對相關法律條文感到好奇。

一時衝動的代價?港鐵站內的火花

事件發生在屯門港鐵兆康站。據報,何伯與何太在站內與一對母子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情緒激動的何伯突然拿出殺蟲水,向對方噴灑。這突如其來的舉動,導致其中一名41歲女子手部受傷,隨後報警求助。警方接報到場後,經過初步調查,以涉嫌「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的罪名拘捕了77歲的何伯。

這宗事件不僅是一場尋常的糾紛,由於何伯本身已是公眾人物,事件迅速在網路上傳播,引發了大量關注和評論。從網絡流傳的片段中,可以看到何伯情緒激動,而何太則在旁拍攝。這不禁令人思考,在公共場所,一時的衝動行為,可能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

法律的界線:「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是什麼罪?

警方所引用的罪名,即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聽起來似乎比較嚴重,但具體是指什麼呢?

根據條例,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罪。

這條罪名涵蓋的範圍其實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廣。「毒藥」並非只指劇毒物質,條文中的「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意味著,即使是日常用品,如果施用時具有條例中所指的意圖,且對他人造成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也可能構成此罪。過往,這條罪名曾被用於處理外傭在食物中「加料」報復僱主,或家長向老師噴殺蟲水等非政治事件。

因此,即使何伯噴灑的是殺蟲水,如果控方能證明其施用行為是非法及惡意,並且意圖使對方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就有可能構成此罪。事件中女子的手部受傷,可能成為證明「損害」的證據之一。

法律專家的視角: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針對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陸偉雄大律師提供了專業意見。他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陸大律師進一步解釋,這條控罪要成功入罪,控方需要證明兩大元素:首先,被告的行為是非法及惡意;其次,被告具有「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他強調,即使被告實施了施用行為,控方仍需證明其背後的意圖。同時,對於物品是否屬於「有害」,以及「惡臭」等概念,可能需要客觀標準或專家證人來證明。例如,他曾以榴槤和臭豆腐為例,說明氣味的主觀性。

在何伯的案件中,控方需要證明他噴灑殺蟲水的行為,不僅是非法且帶有惡意,更重要的是證明他當時確實有使對方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的意圖。而殺蟲水是否屬於「有害物品」,以及對女子的手部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也將是法庭審理時需要考量的因素。

法律程序的走向:下一步是什麼?

何伯被捕後,現正被扣留調查。接下來,警方會繼續進行調查,包括向涉事人員錄取口供、搜集證據(例如殺蟲水的樣本、醫療報告等),並可能翻查港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完成調查後,警方會將案件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起訴。

如果律政司決定起訴,案件將進入司法程序。何伯將會被帶上法庭應訊。在法庭上,控方將會提出證據,試圖證明何伯的行為符合「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罪的所有構成要素。辯方則會提出抗辯理據,例如質疑被告的意圖、物品的有害性、或受害人受傷的程度是否嚴重到構成「損害」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刑罰是法律規定的上限,最終判刑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被告的犯罪紀錄、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法官酌情決定。此案中,何伯的年齡、其行為的性質、以及受害人受傷的程度,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

反思與警示:公共行為的界限

何伯的案件,再次提醒我們在公共場所行為應有的界限。無論是因何種原因引起爭執,動手甚至使用可能有害的物品,都可能觸犯法律,並需承擔嚴重的後果。情緒管理和冷靜處理糾紛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至關重要。

同時,這宗案件也讓公眾對一些不常聽聞的法律條文有了更多認識。法律並非遙不可及,它規範著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

結語: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例

「何伯」因其個人故事而具有一定的社會關注度,這宗涉及法律指控的事件,無疑會進一步引發討論。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是一個關於《侵害人身罪條例》中「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罪如何應用的具體案例。案件的進展,將有助於公眾更清晰地了解這條法律的適用範圍和判罰標準。最終的裁決,也將為未來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這宗事件不僅是一個茶餘飯後的話題,更是一個值得我們深入思考法律與個人行為界線的社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