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涉嫌假冒官員詐騙案件,並利用其帳戶處理總計約112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早前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該女子於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其後控方申請加刑,最終獲法庭批准,判刑增至40個月。警方表示,該名46歲本地女子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
詐騙手法與洗錢運作
假冒官員的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騙徒經常冒充來自不同政府機構,例如警方、入境處、海關、法院或廉政公署等。他們通常會以事主涉及刑事案件、身份異常或有財產問題為由,恐嚇或誘騙事主提供個人資料,甚至將金錢轉帳至指定帳戶。 這些騙徒甚至會利用技術偽造來電顯示,讓來電號碼看似官方,藉此提高受害人的信任度,並利用嚴肅的語氣製造心理壓力。 一旦事主落入陷阱,他們的銀行帳戶便可能被用作清洗犯罪得益。
洗黑錢的定義是指不法份子透過不同的金融手段,改變非法活動所得金錢的來源,使其在帳面上與不法活動無關,並能將這筆錢從黑市轉移至正規金融市場。 「黑錢」的來源眾多,包括非法賭博、走私、販毒、詐騙、貪污及內幕交易等。 在是次案件中,該女子利用其銀行帳戶處理總值約112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即扮演了協助洗黑錢的角色。
法律條文與刑罰加重
根據香港法例,洗黑錢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受《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條規管。 任何人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干犯洗黑錢罪行。 該條例訂明,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4年。 警方在處理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錢案件時,會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以增加阻嚇作用。 在此案件中,控方成功申請加刑四分之一,將被告的刑期由原判增至40個月,反映了法庭對此類罪行的重視。
防範措施與社會責任
面對層出不窮的詐騙手法,市民應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防騙意識。 警方建議市民接到可疑電話時,應保持冷靜,並與親友商討或直接致電18222防騙易熱線查證。 此外,切勿輕易向陌生人透露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詳情,更不要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以免無意中干犯洗黑錢罪行。 由於新來港人士可能對本港的官方運作和機構不熟悉,更容易成為騙徒的目標。 因此,社會各界應加強防騙宣傳教育,特別是針對長者和新來港人士等較易受騙的群體。 警方亦透過不同渠道,例如與銀行合作打擊傀儡戶口,以及推出防騙宣傳活動,積極提升公眾的防騙能力。
此次案件的判決,再次提醒市民,無論是參與詐騙,還是為詐騙集團提供帳戶協助洗錢,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唯有提高警惕,謹慎行事,才能有效保護自己免受詐騙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