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海洋秩序之爭:權力、規則與現實
美國與海洋法公約的矛盾角色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全球海域行為的基石性文件,獲得超過160個國家與歐盟的簽署與生效,但美國長期以來並未批准該公約,卻又在多項國際場合及區域糾紛中積極引用公約的條款和原則。這種“只取所需、拒絕約束”的行徑成為國際社會長期爭議的焦點。
根據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耿爽在《海洋法公約》第35次締約國會議上的發言,他明確點名美國為“濫用公約規則的投機者、國際海洋秩序的破壞者、全球海洋治理的缺席者”。其核心指控有三:
– 美未加入《海洋法公約》,卻選擇性適用條款為己所用;
– 利用公約框架介入南海等地區爭端,卻不接受自身行為受規範;
– 長年主張基於規則的秩序,但實操時雙重標準明顯。
海洋法公約與“雙重標準”困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了領海、專屬經濟區、海洋資源管理及爭端解決等核心問題。多數成員國必須接受公約下的仲裁或解釋,主動放棄部分主權,換取公平秩序。但美國的疑慮,是擔心會受制於他國、特別是國際仲裁機構,因此即便多次表態“支持公約原則”,參議院始終未批准,美國成為少數“既不用負責、又能指點江山”的大國。
現實操作中,美國頻繁派遣軍艦在南中國海進行“航行自由”行動,主張國際公海自由,卻對本土海域主權問題設下諸多限制,這種做法在國際輿論場不斷受到質疑。相對地,中國近年則在南海推動“南海行為準則”,但亦因島礁建設、資源開發及執法等行動與多國產生摩擦。
南海仲裁與國際法適用的衝突
2016年,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就南海問題做出對菲律賓有利的裁決,美國力挺仲裁結論,要求中國遵守國際法。但矛盾的是,美國自己從未接受該公約對本國有約束力,當爭端涉及自身時,則強調主權和國內法優先。此外,中國則以“歷史權利”和“自主解決糾紛”為由,拒絕接受裁決,並引述公約中296、298條款對特定爭端的例外申明。
從法理角度來看,這凸顯了國際法運作的現實性質:大國權力結合法律解釋,中小國則較難透過機制本身制衡強權。國際規則只有在大國自願遵守、願意以身作則時才有最大的效力。
國際秩序與話語權競爭
耿爽的發言不只是對美國批評,更揭示新興大國對國際秩序主導權的挑戰。南海、東海等區域糾紛,到全球公海治理、資源劃分,既是法律規則的較量,也是國家實力、外交話語的競技場。過去由美國主導的“基於規則的秩序”正面臨重新編碼,誰能說服足夠多的參與者、建立合乎大多數共識的規則,誰就能影響國際海洋新秩序。
中國推動多邊主義、強調“互利共贏”,美國則以盟友體系為基礎鞏固區域話語權。隨著聯合國通過《全球海洋公約》,要求2030年全球30%海洋得到保護,國際社會開始追問:誰來監督和執行?大國怎麼履約?海洋法從條文走向實踐,將考驗不只是制度設計,更是權力與誠信。
結語:規則的力量來自遵守,不只口號
今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是國家利益博弈的舞台,也是國際誠信的測試。美國在海洋法治理中的“旁觀者”和“裁判員”雙重角色,遭到中國等新興大國強烈質疑。規則是否真正具備強制力,不是靠誰喊得大聲,而是看誰真正願意自我約束。當全球大國自身對規則避重就輕,國際海洋法制的未來只會更加曲折。海洋秩序之爭,最終是對全球集體治理信念的挑戰——共同遵守規則,或是讓規則淪為強權手中的工具,這將決定21世紀海洋治理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