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隊長2.0」馬俊文煽動罪:提早釋放覆核上訴遭駁回

馬俊文就煽動罪被判囚後,不獲提早釋放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及上訴,均已告失敗,須繼續服刑。此案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國安罪犯能否獲得減刑及提早釋放的關鍵法律議題,其裁決對未來類似案件具有指示性意義。

國安條例下的減刑門檻

馬俊文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最初被判囚五年九個月,其後上訴成功改判五年。他原預計於二零二四年三月獲行為良好減刑而提早釋放。然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二十三條)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後,對國安罪犯的提早釋放設下更嚴格的條件。根據修訂後的《監獄規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釋放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其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馬俊文的個案被視為新條例生效後首宗因不獲減刑而未能如期出獄的國安罪犯。他原定於三月二十五日獲釋,但在獲釋前兩日,即三月二十三日被告知未能減刑,需額外服刑至少一年。懲教署方面表示,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正在服刑的國安罪犯,不論其判刑時間。

司法覆核與上訴的爭議點

馬俊文一方就其未能獲提早釋放,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並質疑懲教署的決定違反程序公義。其主要論點包括:

  • 通知時間倉促與理由不明: 馬俊文在原定獲釋日期前兩天才獲告知不能提早釋放,且未獲提供具體理由,僅被告知「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其後提交申述,亦未能充分閱覽相關文件。
  • 「國家安全」定義模糊: 上訴方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寬泛和模糊,使得囚犯難以通過「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測試,變相令懲教署長無法將個案轉介。
  • 程序公義的違反: 申請方指出,懲教署在告知馬俊文不能提早釋放後,立即安排他會見心理學家,並在其未提出醫療要求的情況下將其送院,認為此舉對其造成精神衝擊,且決定過程有欠透明。

然而,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指出,減刑是懲教署的酌情權,囚犯本身並無權利獲得減刑。法官亦查閱了懲教署的資料,包括馬俊文在囚室牆壁寫下港獨口號,以及其與「黑暴」人士的接觸,認為這些因素影響了署長對他是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評估。署長認為馬俊文的說法反映其沒有真誠悔意,若將來有機會反抗,不能排除其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將其個案轉介。

法院的裁決與影響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裁決中駁回了馬俊文的司法覆核申請,認為懲教署的決定並無違反程序公義。隨後,馬俊文上訴至高等法院,但上訴庭亦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聆訊後,於六個月內頒下判詞,裁定馬俊文上訴失敗。法院的裁決強調:

  • 國家安全為首要考量: 法院認為,在處理國安罪犯的提早釋放時,國家安全的考量必須置於首位,懲教署長需客觀評估釋放囚犯是否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 判詞對未來案件的啟示: 此案的裁決確立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懲教署在國家安全罪犯的減刑和提早釋放問題上,擁有相當大的裁量權。法院亦認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旨在對國安罪犯施加更嚴格的釋放條件,其立法意圖清晰明確。
  • 訟費問題: 在司法覆核的訟費方面,由於此案是首宗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司法覆核案件,涉及公眾利益的法律議題,法官原先決定不頒布訟費命令。但其後律政司要求馬俊文一方支付訟費,法官李運騰同意律政司申請,下令馬俊文需支付律政司一半的訟費。

最終,馬俊文未能透過法律途徑推翻懲教署的決定,其上訴亦告失敗,須繼續服刑,直至刑期屆滿。此案的審理結果,凸顯了國家安全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新國安法例對相關刑事案件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