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新聞處 · 即時新聞公報18/9 16:30 (HKT)
47名分間單位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而被定罪
47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九月四日、九月十一日及今日(九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介乎800元至18,000元,合計罰款共162,45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 603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 386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1 215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3,881,710元,另有217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該47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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