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新聞處 · 即時新聞公報7/9 16:00 (HKT)
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罰款逾六十一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法定指示,上周二(九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11,900元,當中605,9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深水埗青山道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一個單位業主發出法定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該指示所指的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更換防火門和以具耐火時效的牆封塞一通往逃生樓梯的違規門口。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七日)說:「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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